退換貨須知

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,消費者均享有產品到貨7天猶豫期(含例假日)之權益(猶豫期並非試用期),收到商品後隔天起算為第一天,含:如收件地址有管理員代收,則以管理員簽收的隔日起算起。

商品退貨時必須回復原狀,亦即必須回復至收到商品時的原始狀態 (包含商品、配件、贈品、發票、原廠包裝(紙、盒、袋)、內附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等),若商品被認定為已逾越檢查商品之必要程度,將影響退貨權力的行使權或需負擔因毀壞產生之費用。

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告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:

  1. 易於腐敗或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  2. 客製化商品。
  3. 報紙期刊雜誌。
  4. 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  5.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。
  6.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由於商品屬性特殊, 則無法接受退換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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